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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年××月××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8年,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起诉要求抚养女儿杨**,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

2、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未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长子杨**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女儿杨**,近几年双方因产生矛盾分居生活,女儿由原告照顾。现原告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因女儿杨**一直随母亲生活,不宜改变其成长环境,且审理中杨**表示愿意继续同原告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抚养子女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杨**由原告张*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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