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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具有客观情况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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