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具有客观情况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辉诉杨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晓诉秦乐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