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有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尹*与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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