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田富花、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田**、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田**返还申请执行人周**现金2万元,并负担案受理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田**、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宝现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周**应退还被执行人田**的电冰箱一台,现用该台电冰箱折抵成现金2000元,归周**所有,下余1.8万元由被执行人田**、田**于2015年11月16日前返还7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返还1.1万元;本案案件收了费1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田**、田**于2016年3月30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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