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与被告李*甲、被告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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