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豆*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豆*诉被告王**、王**、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媒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于2014年腊月28日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婚前被告通过介绍人李*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3000元,当时婚姻介绍人将彩礼款交给了被告,订婚不久被告要求退婚,后被告返还了我10000元彩礼款,剩余13000元彩礼款未返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3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2、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其是豆*和王**的媒人,小见面时经其老公的手原告给被告1000元;大见面时经另一媒人的手原告给被告家20000元(当时李*在场);我们媒人都知道原告直接给了被告王**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庭前提交的答辩状辩称,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订婚后是男方提出退婚,而不是女方;二、原告的请求没有理由和根据,经人调解被告和原告已达成协议,经调解人调解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人民币;三、原告有对被告说过威胁性语言。综上,请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豆*与被告王*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订婚,未典礼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订婚时经媒人手男方给女方家彩礼款20000元,双方解除婚约时女方家退还男方10000元,剩余10000元未返还。后双方因返还彩礼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的,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给付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给付人继续占有彩礼款有违公平原则,故应予返还。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3000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豆*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