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甲诉被告李**、李**、李**、王**、王**、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具备婚约财产法律关系的被告住所地即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张*甲与被告李**、李**、李**之间建立了婚约财产法律关系,另三名系原告张*甲与李**的介绍人,与张*甲不存在婚约财产法律关系,本案应基于婚约财产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因被告李**、李**、李**的住所地均为磁县高臾镇兴善村,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