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与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张**与任*甲、任*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申请李*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刘**申请赵**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姜某某与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