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返还原告5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76.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姜**申请李*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姜某某与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申请赵**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杨**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