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2015年10月2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1月初八订立婚约。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80000元、价值148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价值3100元的金首饰二件、共计84580元。上述物品于订婚前一周购买,且是以结婚为目购买的。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解除婚约,涉及彩礼返还事宜,但被告仅返还60000元,余款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价值148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价值3100元的金首饰二件,共计24580元。

被告辩称

赵某某辩称:原告只我过彩礼款6万元,并且我都已经返还了。小米手机和金首饰都是原告购买并赠与我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农历11月初8即2014年12月29日订立婚约,原告王某某于当日向被告赵某某过彩礼款6万元。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赵某某于2014年冬季将上述6万元彩礼款返还给王某某。另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订婚前一周购买小米手机一部及金首饰二件赠予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二、原告提供赵**证言一份,证明给被告过彩礼款为8万元。被告提出异议称不认识赵**,不知道过礼金的时候赵**是否在场,且当时媒人给过的礼金是6万元。因赵**本人未出庭作出,且被告对其证言的内容予以否认,故无法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因被告赵某某仅承认原告向其给付彩礼款为6万元并已返还给原告,且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向被告过彩礼款的数额为8万元,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关于彩礼数额的主张。

二、关于赠予的认定,虽原告称手机及金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购买的,但原告同时承认与被告并无相关约定,另,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彩礼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购买手机及金首饰的相关票据,无法核实物品价值,故手机及金首饰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予。

综上,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