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孔某某、田某某、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孔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孔某某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2月29日在双辽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处登记结婚。2015年6月3日离婚,我俩订婚时三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13万元,外带三金(项链、手镯、戒指)房子。实际过礼10万元,外带三金价值25500.00元,共计125500.00元。结婚时为筹集彩礼款及结婚时的花费,我家欠下20多万元外债,造成家庭非常困难。现我俩已登记离婚,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结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起诉三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及三金折价款共计125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孔某某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原告所要求的没有事实依据,其他两被告没有得到彩礼款,不符合根据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况。

被告田某某辩称:没啥说的。

被告孔某某辩称:没啥说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相关书证及申请证人当某某,被告进行了质证和辩解。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的事实是否存在?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是否合理?现根据庭审情况及当事人所举证据,针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不完全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出示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刘*甲与孔某某离婚时间是2015年6月3日。被告孔某某代理人对该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质证意见是该离婚协议明确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无返还彩礼款一说。2.彩礼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大礼13万元,三金(项链、手镯、戒子),被告孔某某代理人对该证据有异议,质证意见是彩礼单上没有明确给谁的,没有书写人,没有时间,无法证明过彩礼的事实。被告田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孔某某质证意见是这事我在家,我也不管。3.双辽市王奔镇王奔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结婚,原告家欠下外债20多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孔某某代理人对该证明有异议,质证意见是原告欠下的外债村委会是如何知道的?被告田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村委会怎么知道原告欠下外债呢,村委会说欠下多少就是多少外债,我是不知道,我也没得到这些钱。被告孔某某质证意见是村委会怎么知道欠下外债呢?是不成立的。4.证人闫某某证实,我和原告是邻居,2014年原、被告过彩礼时我在场,原告给被告过了大礼10万元,男方姑姑把钱给女方母亲了。三条是拿钱买的。算没算在大礼内我忘了。被告孔某某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是过彩礼上证人说的与起诉状上说的事实不符,原告父亲为原告结婚在王奔镇内买的楼,面积80多平方米。被告田**对该证言无异议。被告孔某某质证意见是我没看到过10万元钱,我不知道。5.证人赵某某证实,我和原告一个屯居住,2014年原、被告过彩礼时,当时我在场,第一次过了2万元和一个项链,第二次过了8万元和二金,谁收的钱我忘了,过彩礼时原告及其父母、三被告都在场。被告孔某某代理人质证意见是,证人和原告是屯邻,证明力低,证人也没有说清楚钱到底给谁了。被告田某某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孔某某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6.证人宋某某证实,我和原告的父亲是朋友关系,为了原告结婚,原告父亲在我这借了36000元钱,原告父亲给我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2日,并出示了该借条。被告孔某某代理人质证意见是借款人刘*甲是否为原告父亲,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田**质证意见是我不知道,没有意见。7.证人刘*甲证实:我是原告的姑姑,为了原告结婚,原告父亲在我这借了55000元,刘*甲给我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1日,并出示了借条,被告孔某某代理人质证意见是,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按照习惯原告和证人是亲某某,不存在打欠条的情况。8.证人刘*乙证实:我和原告是叔伯姐弟关系,为了原告结婚过彩礼用,原告父亲在我这借了30000元,原告父亲刘**给我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3日,并出示了借条。被告孔**代理人对该证言质证意见是她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按照习惯他们是亲某某,不存在打欠条的情况。被告田**质证意见是他举多少个条与我们无关。9.证人刘*丙证实,原告是我叔伯弟弟,为了原告结婚过彩礼用,原告父亲在我这借了40000元,原告父亲刘**给我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1日,并出示了借条。三被告质证意见与对证人刘*乙的质证意见一致。10.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和原告父亲是朋友关系,为了给原告结婚过彩礼用,原告父亲刘**在我这借了20000元钱,原告父亲刘**给我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并出示借条。三被告对该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以上质证意见相同。11.证人刘*丁证实:原告是我亲侄,为给原告郭*礼用,原告父亲刘**在我这借了25000元,并打了借条,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并出示借条。三被告对该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以上质证意见相同。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对离婚协议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证据虽然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异议理由成立,故对其它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三金,该事实存在,有彩礼单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有王奔镇王奔村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原告现在尚欠外债未还,故被告应对彩礼款给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足额返还彩礼款及三金,该请求数额过高,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刘*甲与被告孔某某已于2015年6月3日离婚,由于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三金,且给付彩礼款时三被告均在场,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某某、田某某、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甲给付的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810元,三被告承担2000元,原告承担8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