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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付某某彩礼款3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于2015年10月23日对该案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履行了给付申请人30000元的义务,故该案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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