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返还给原告汤某某彩礼款2.5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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