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给付欠款65000元及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朱**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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