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雷*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王*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王*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