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赵**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榆**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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