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肖*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肖*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肖*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男方)所有,在离婚后男方付给原告(女方)8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9月29日付清。该协议已生效,且被告给付此款的期限已逾期,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肖*甲立即支付原告张*8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肖*甲辩称,我现在没钱,不同意给付8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肖*乙。2013年7月,原、被告自愿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名叫肖*乙,属未成年人,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用(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三、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合川区**花园**栋3单元5-1号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四、男女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五、在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8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9月29日付清。此协议一式3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生效。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80万元人民币。原告遂于2015年9月23日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与被告肖*甲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自愿达成协议,虽然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离婚协议内容不清楚,当时只是签了字,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签字应视为其认可协议内容,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现原、被告协议约定的给付期限已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支付80万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肖*甲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财务室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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