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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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