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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