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与肖*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HAEL×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辜*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覃均与黄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