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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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