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焦*乙与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甲、焦*乙诉被告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甲、焦*乙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甲、史*乙银行存款776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甲、焦*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史某甲、史**银行存款77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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