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何某甲、何**、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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