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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何*、冯*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何*、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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