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与冯**、冯**、高*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王*与金某甲、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任*甲、任*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焦*乙与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季*与耿*、韩*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陈某某、吴**与林**、黄**、林*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何**、何**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詹**、刘*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武*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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