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武*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岳*的申请,被执行人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岳*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支付了案款85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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