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郝*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李**所有的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郝*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所有的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