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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