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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先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经媒人任*介绍认识,被告向原告人民币索要彩礼款120000元,现被告又与他人订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20000元彩礼款,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已按农村办理结婚仪式。原告于2014年中秋节前几天去梁山,从此未再见过原告。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传证人任*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给被告定媒见面礼10600元,换书时原告补给了被告见面礼时的6000元。换书原告又给了被告88000元。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通知证人杨**出庭作证,证明结婚定日期时原告给被告三叔送去200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补给见面礼的6000元退给了原告2000元,换书的88000元有改口费10000元。杨**说给的20000元我没收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16000元见面礼,换书给了88000元,双方已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已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农村习俗送给被告张*彩礼款104000元,因双方已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已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同居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告请求被告张*返还彩礼款1200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1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甲彩礼款31200元。

二、驳回原告杨*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杨**负担2160元,由被告张*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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