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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与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孔**,被告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黄*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甲诉称,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于2014年农历2月6日订婚,订婚后二被告多次收取原告彩礼170640元。现被告黄*甲明示与原告史*甲解除婚约,二被告因婚约关系收取原告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黄*乙辩称,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于2014年农历2月6日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原告父母多次催促结婚,因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于2014年农历3月24日举行传统婚礼。生活期间原告史*甲经常与被告黄*甲生气、吵架,在被告黄*甲怀孕期间原告还多次实施殴打,致使其流产,并落下后遗症。原告给予的彩礼,均被被告黄*甲婚前购买嫁妆及生活、治病花用,不应返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于2014年农历2月6日订婚,2014年农历3月24日举行婚礼。订婚期间,被告接收原告见面礼33000元,彩礼66000元,押回3300元,商量结婚40000元。被告黄*甲在原告史*甲处的嫁妆有:“海信”48寸电视机、232升“中韩”冰箱、“三洋”洗衣机、“亿家能”太阳能、“美的”35型空调、“联想”电脑各一台,“长江”摩托三轮一辆,“格兰仕”微波炉、“小鸭”电磁炉、“小鸭”豆浆机、“尔旺”双灶橱、高压电锅、电饼铛、饮水机、电饭锅、开水煲各一件。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黄*甲曾怀孕流产,被告提供病历证明,原告也予以承认,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称给付被告2000元衣服款,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称给付被告“三金”、绒子,被告称价格、多少斤不清楚,原告称给付被告被里、被面20床价值7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证人证明。被告称其嫁妆还有20床被子、20床被单、4套4件套,原告承认有20床被子、10床被单、被告使用了1套4件套,具体几套不清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记录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在订婚期间,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见面礼33000元,彩礼66000元,押回3300元,商量结婚40000元,共计135700元,双方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史*甲与被告黄*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婚礼,已同居生活,并造成被告黄*甲流产,上述款项可酌情返回81000元。原告称给被告黄*甲买“三金”首饰,对此价格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与被告黄*甲已同居生活,应属赠与,可不予返还。原告称给付被告2000元衣服款,原告虽提供证人段某某出庭作证,但被告不予认可,证据不足,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甲在原告史*甲家中的嫁妆,被告称其嫁妆除原告认可的外还有20床被子、20床被单、4套4件套,原告只承认有20床被子、10床被单、被告使用了1套4件套,具体几套不清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棉被20床、被单10床,因原告给付被告绒子,棉被可酌情返还被告棉被10床,被单10床,其他嫁妆予以返还。被告之父黄*乙不是婚约当事人,而原告又未提供被告黄*乙接收彩礼的事实证据,故原告对被告黄*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甲返还原告史*甲彩礼81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史*甲返还被告黄**的嫁妆:“海信”48寸电视机、232升“中韩”冰箱、“三洋”洗衣机、“亿家能”太阳能、“美的”35型空调、“联想”电脑各一台,“长江”摩托三轮一辆,“格兰仕”微波炉、“小鸭”电磁炉、“小鸭”豆浆机、“尔旺”双灶橱、高压电锅、电饼铛、饮水机、电饭锅、开水煲各一件,棉被10床,被单10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史*甲对被告黄*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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