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原告在美国工作,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2014年12月6日,原告回国。2014年12月8日,双方在北京市登记结婚。2015年1月14日,原告赴美工作。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国后与被告相见不久即草率结婚,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双方的感情已破裂,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梁*离婚;
二、双方财产无争议;
三、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