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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我与郭**于200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郭**,2001年1月29日出生。婚后由于我和郭**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郭**还使用家庭暴力,导致我身心受到很大伤害。郭**经常口头威胁恐吓女儿,致使女儿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不敢单独和郭**在一起,不想回家,故朱*起诉至本院,请求:1、与郭**离婚;2、位于昌平区北城根小区3号楼房屋归朱*所有,位于部队的期房归郭**所有,剩余房款由郭**支付,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由郭**偿还,个人存款归个人所有;3、女儿郭**由朱*抚养,郭**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4、诉讼费由郭**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我们之间的矛盾都是夫妻之间正常的摩擦,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与郭**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1月29日双方生育一女郭×2。朱*称其与郭**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来因琐事产生矛盾,故起诉要求与郭**离婚。郭**对朱*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双方感情较好,孩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另查,郭**系现役军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与郭**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也较长,因此朱*与郭**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由于孩子尚小,故朱*与郭**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协商解决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相信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此,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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