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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崔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崔x1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称:我与崔x1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相识,相识仅三个月后即:2010年5月,双方结婚。婚后约两年,即:2012年5月7日,双方婚生儿子崔x3出生。我与崔x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我发现双方生活习惯迥异,脾气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生活上,崔x1对我漠不关心,双方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4年10月,崔x1因琐事与我争吵,并对我动手。出于自身安全考虑,我打“110”报警。至此,我伤心欲绝,对崔x1失望至极,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与崔x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对外债权40万元,对外债务25万元,及购置的家电、家具等生活用品约8万元。双方婚生儿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及我父母照顾、抚养,与母亲及外祖父母感情深厚,且我父母非常愿意并有能力帮助我在离婚后继续照顾儿子。综上所述,我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崔x1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崔x1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崔x1离婚;2、双方婚生子崔x3判归由我抚养;3、崔x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30000元,其中115000元归我;5、诉讼费由崔x1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x1辩称:一、高*所述与事实不符。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责任不在我,自结婚后,我把整个身心投入到小家庭中,在生活上对高*细心照顾,经济上挣钱交给高*,在精神上努力构筑和谐的气息,尤其是儿子诞生后,给家庭增加了无穷的欢乐,在工作之余,全心照顾孩子,尽到了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分歧意见和摩擦是正常现象,并非起诉状所述,使其伤心欲绝,失望至极。二、既然高*不顾5年的夫妻感情,不顾孩子成为单亲家庭的悲剧,执意离婚,去寻找理想的郎君和美妙生活境界,我成全她,恭敬不如从命,同意离婚,不作高*奔向美好前途的绊脚石、拦路虎。三、离婚后孩子归我自行抚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高*诉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高*及其父母照顾抚养,不符合事实。孩子出生后,我与高*和孩子确在高*父母家居住。但照顾小孩的任务,我也承担应尽任务,晚上都是我们夫妻二人照顾孩子,冬季三个月,我的沥青厂放假,我全天候照顾孩子,孩子不到2岁,我们搬到了昌平楼房居住,2岁半以后,孩子在城区上幼儿园我们夫妻轮流接送。孩子在其外祖父母处充其量一年半时间。孩子归我抚养,有利孩子的茁壮成长。首先,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障孩子的生活,在昌平城区有楼房居住,孩子上幼儿园上学,非常方便,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其次我的父母亲年轻力壮,父亲49岁,母亲42岁,且经商做生意,在经济上是我稳定的靠山,能够给孩子生活和教育提供良好的保障,而高*家庭在农村,父母都重病缠身,母亲作了膝关节置换术,承受不了哄孩子的任务,父亲患有多年糖尿病,在环卫运垃圾,干一天有一天钱,不干没有钱,并且其父母有3个孩子,没有精神和财力帮助抚养我们的孩子,而我是独生子女,我父母会全心全意投入到抚养唯一的孙子身上。所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孩子判归我抚养为宜。我会自行抚养孩子,不用高*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四、共同财产及债务。起诉书称,分割共同财产23万元,每人11.5万元,不符事实。双方没有共同23万元的财产,如果说银行显示婚后还贷60万元,其中40万元是父亲出资(2012年5月15日打入我的账户,当日还银行395827.75元),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等于10万元。这10万元不足以清偿债务,婚后,我筹办一个广通速递公司,向父亲借款663000元,用于注册,买车,租房,装修。这些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冲抵共同财产后,不足部分,不要求高*偿还,我自己承担。综上,高*要求离婚,我同意,孩子归我自行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共同财产不足冲抵共同债务,离婚后可以免除高*对债务的承担,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秉公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与崔x1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崔x3,2012年5月7日出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高×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崔x1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高*与崔x1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崔x1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希望还能在一起生活,而高*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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