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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晓慧、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于2000年9月26日出生,现读初中。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尽心尽力操持家务,照顾老人。近几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殴打,且受伤严重。2015年2月,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后,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只好回平谷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在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到现在为止我还爱原告,我心里装的都是她。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一件事我们产生了很大误会,孩子现在还小,孩子现在也吃不好,有轻生的念头。这段时间吵架我有过激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伤害。我想让原告给我一次机会,给我给这个家给孩子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与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11月1日登记结婚。现原告姜**以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殴打原告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孙**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已经有十多年的感情经历,应当更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冷静处理。现原告姜**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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