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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郑*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于2014年1月15日在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原告因脑血栓患病已有两年,原告认为被告的吵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不利于原告身体健康,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不想让原告在他的孩子面前为难,所以在财产分清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离婚。原告起诉书所述与事实不符,在2003年我们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一院落(以下简称:南庄营村某院)开始同居,在2003年我们加固了该院原北房3间,2008年9月在该院新建10间房屋,在原告之子结婚后,由于建设房屋的问题2012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原告与被告仍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在南庄营村某院内,2014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被告与原告之间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家庭成员相处融洽,同居期间及婚内被告孝顺公婆为继子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原告没有收入,被告的收入一直用在家庭生活,继子结婚后,其要求原告写协议,要求南庄营村某院由继子继承,被告只有居住权,后来原告与继子提出翻建南庄营村某院,因被告不同意所以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希望法庭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在北京**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又在北京**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因自己身患脑血栓后遗症,认为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脾气不好,导致其病情不稳定,从而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因此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2010年结婚证、2012年离婚证、2014年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虽于2012年协议离婚,但后又于2014年1月复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精心呵护,悉心照料,可见双方仍有感情。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可能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沟通中会存在问题,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婚姻关系仍可继续。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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