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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廉**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廉××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接触及交往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原告逐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彼此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所不同,并因此导致双方婚后生活中矛盾不断。2012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自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海淀区文慧园1号楼105室搬离,并分居至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数次与被告联系,要求与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均遭拒绝。尽管如此,自双方分居至今,被告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缓和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甚至极少与原告联系,鉴于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已经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办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也会认真调解。我们分居没有达到2年,现在我们的婚姻只是出现一点问题,原告就在其姐妹家居住。我们双方父母也不同意离婚,父母希望我们能够冷静处理,此外一些经济上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处理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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