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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03年我与金**是同事互相认识,双方于2008年10月8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19日生育女儿徐**。夫妻双方结婚后经常争吵,女方对家庭漠不关心,对家人冷漠,缺乏对丈夫、老人的关心,很少关注家庭生活,从不买菜做饭,未尽到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家务都是由男方承担和处理。夫妻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多年感情不合,现在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决定离婚。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请求判决各自名下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存款一人一半;3、双方的女儿由我抚养,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4、诉讼费由两人分摊。

被告辩称

被告金**辩称,我与徐**是自由恋爱,双方是同学也是同事,双方有感情基础,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与金**于2003年相识,于200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9日生有一女徐×2。2015年4月,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金**表示与徐**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相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二人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更加有利。因此,现徐**、金**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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