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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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