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