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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董**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1日生育一女董**。由于婚前对董**了解不够,婚后一直迁就董**,而董**在家庭中付出极少,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夫妻感情日益单薄,经常争吵。董**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故陈*起诉至本院,请求:1、与董**离婚;2、女儿董**由陈*抚养,董**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董**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与董**于2002年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3月21日双方生育一女董×2。陈*称其与董**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来因琐事产生矛盾,故起诉要求与董**离婚。董**对陈*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双方感情较好,孩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董**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也较长,因此陈*与董**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由于孩子尚小,故陈*与董**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协商解决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相信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此,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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