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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斯*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斯**称:原被告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因结婚前仅认识交往两个月,双方还互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多次劝阻,被告不听反而对原告多次殴打,原告无法忍受,于2013年起诉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在被告书面保证的情况下,原告暂时原谅了被告,但事后被告不加悔改,还是继续整天赌博,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望,无法再跟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被告补偿原告6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付*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钱,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第三项诉讼请求六万元不同意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斯*与被告付*2011年4月1日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原告斯*在内蒙古**寺旗法院起诉被告付*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起诉。现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斯*与被告付*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二人仍有夫妻感情,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双方应该珍惜家庭、顾念孩子,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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