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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王*与侯*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有一女。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4月曾向昌**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至今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与侯*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侯*抚养;3.诉讼费由侯*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侯*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24日育有一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亦可。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因未能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影响到夫妻感情。王*称其于2013年11月与侯*分居至今,侯*有暴力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2014年2月,王*曾诉至本院要求与侯*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昌*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昌*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王*、侯*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王*起诉要求与侯*离婚,侯*未出庭答辩。虽王*称侯*有暴力行为,但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谅、互让、互信、互相尊重,减少猜疑,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此,王*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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