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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管**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8月15日生育男孩张**。一、原告与被告婚后双方的生活习惯及家庭背景、文化层次的差异,无法沟通,且被告长期酗酒,感情完全破裂,不可恢复。对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孩子的文化及思想品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要求离婚。二、张**出生后的日常生活及教育一直由原告负责至今,并且张**的户口学籍均在原告母亲家,且在原告母亲家里居住学习并在当地上初中二年级,课外辅导均由原告父母亲负责。另外,张**明确表示要与原告一起生活,不选择与被告生活。抚养费数额由被告的收入决定,被告收入约为每月6000元。三、财产分割依据:1、双方婚后经济自理,没有共同的存款及债务。2、房产证明确权属双方房屋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依法分割。四、被告长期酗酒,酒后无端训斥孩子并且经常威胁要打孩子,造成孩子很大的精神负担,影响学习成绩。被告经常对孩子讲读书无所谓,将来做个厨师就行了,并且专门换好零钱特意教孩子赌博,更甚至教孩子喝酒。众所周知,这都是非常成瘾性的恶习沾染了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原告劝阻无效,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这对一个13岁的男孩子,已经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产生了厌学情绪,成绩也一度下滑。这样的影响和所谓教育,对一个正值青春期、叛逆期的孩子,影响极其恶劣。对孩子现在及今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形成恶习,影响孩子一生。试问一下,天下有哪个父亲会教13岁的亲生孩子赌博、喝酒呢?如果探视时被告会带孩子去赌博去喝酒,或者沾染更多恶习?所以,恳请贵院以孩子身心正常健康的发展,不要沾染恶习,避免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取消被告在孩子完成学业前的探视权。另外,张**也明确表示,希望专心学习,努力补上耽误的学习,不希望被告探视。五、诉前原告多次提出协商离婚,都被被告粗暴拒绝,所以原告只能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六、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不稳固,双方家庭文化层次,教育背景差异很大。婚前原告被被告花言巧语说服,同意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长期酗酒。被告完全没有任何家庭责怪感,完全不为婚姻付出。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生活习惯及思想极其难以沟通,并且婚后至今,原告及孩子必须按照被告的生活及饮食习惯生活。被告长期酗酒,酒后失态侮辱原告多次,造成原告永远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被告在原告剖腹产当日就将正在承受巨大身体痛苦的原告一人弃于医院产床上喝酒,彻夜不归,再次造成原告的心理伤害。有孩子后被告酒后经常无端训斥孩子并且威胁孩子要打孩子,造成孩子很大的精神负担。被告的工资从来都是自己掌握,所以原告为孩子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及经济方面的付出。原告多次提出离婚,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粗暴拒绝。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定原告怀孕后,被告不止一次恶劣的对原告横加指责,说出:你有孩子谁会要你?面对这样侮辱人格的语言,原告因为孩子采取了忍辱负重的态度。孩子出生后,被告更加冷漠,毫无家庭责任感,原告生病不闻不问,被告更甚至嘲笑地说出:你生了孩子这样的体型根本不会有人理你,没人会再要你!原告在产后遭到这样严重侮辱的语言,造成精神抑郁,进而患产后内分泌失调症长达七年,至今没有痊愈仍然在海淀妇幼保健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任何一句问够关心都没有。原告为了孩子仍然忍辱负重,感情更加无可挽回的破裂了。乃至于原告曾经想过自杀被亲属劝阻。关于孩子的文化教育及思想品德教育,价值观引导,被告完全无视,对学习不闻不问,买教材都不去,只是因为买教材排队的人很多。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张**由管**抚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4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双方共有位于回龙观龙华园小区3号楼3门501室的房屋一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有两点不属实:说我酗酒和教孩子坏,其他的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管**与被告张**于199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张×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管**与被告张**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并养育有共同的子女,足见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二人还有夫妻感情,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考虑到完整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积极的努力,共同寻求矛盾的化解之道。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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