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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我与李*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着争吵增多,双方矛盾加剧,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长达近四年之久,期间未能缓和关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约定李*给付我60万元,福克斯小轿车归我所有。我认为维系婚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有感情存在,现双方分居长达四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与李*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李*给付*×60万元,福克斯小轿车归郭×所有;3、李*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我和郭*之间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与李**高中同学,后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郭*称其与李**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来因琐事产生矛盾,故起诉要求与李*离婚。李*对郭*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与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也较长,因此郭*与李**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但郭*与李*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协商解决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相信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此,郭*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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