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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共同生活,于2003年6月1日生有一女宋**,2006年4月21日生有一男宋×3。原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成合法夫妻。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生活极其不和谐,现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现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确无存在的必要,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原告的经济收入有限,只能抚养一名子女,即女儿宋**。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女宋**由原告实际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未到庭答辩,经法庭询问其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1日生育一女宋×2,2006年4月21日生育一子宋×3,2011年5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谢**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宋**离婚,经询问被告宋**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遇有矛盾应当互谦互让妥善解决。原告谢**和被告宋**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双方已经育有一子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存在矛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在所难免的,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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