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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2000年与原、被告相识,于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6日女儿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双方已分居2年之久,长期这样下去给双方家庭尤其是孩子健康成长、教育等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均分;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分居两年,是原告平时工作一直都不回家。现在是原告一时冲动,所以想离婚。现在孩子长大了,只有在亲生父母的照顾下才能正常成长,希望能够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如果离婚,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因为孩子跟母亲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离婚,不同意均分财产,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7年因工作关系相识,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11月6日被告生育女儿。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分居两年的事实,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故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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