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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博*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毛**、原审被告博*整形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博*整形门诊部)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19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毛**在一审中起诉称:毛**发现在原审被告所属的网站www.gzbm.cc中刊登的文章“怎么做韩式双眼皮”中擅自使用毛**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其他项目的介绍。毛**目前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个人形象的维护。原审被告未经毛**允许擅自使用毛**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侵犯了毛**的肖像权。同时,原审被告使用毛**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大众对毛**的诸多误解,极大的降低了毛**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毛**的名誉权。因此,毛**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gzbm.cc中的毛**的照片以停止侵害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广**门诊部、博美整形门诊部送达起诉状后,广**门诊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毛**提交了北京仲量联行**公园大道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系北京市朝阳区×的业主,自2012年12月27日至今在此居住,故北京市朝阳区为毛**的经常居住地,亦应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广**门诊部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广**门诊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案案由实为网络侵权,实施网络侵权的人在本案中也应为原审被告即广**门诊部,侵权行为地也应当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应由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广**门诊部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管辖权异议期间,广**门诊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广**门诊部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足以证明广**门诊部的经营场所在广东省**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广**门诊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毛**对于广**门诊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毛**系以广**门诊部、博美整形门诊部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广**门诊部、博美整形门诊部立即删除使用在www.gzbm.cc中的毛**的照片以停止侵害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毛**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毛**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广**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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