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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容门诊部与张如意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市鼓**容门诊部(以下简称“爱美尔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如意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86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爱美尔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关欣,被上诉人张如意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张**在一审中起诉称:张**发现爱美尔门诊部在其网站http://www.ame777.com中擅自利用张**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介绍其整形美容项目,张**发现爱美尔门诊部在其所属网站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张**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张**目前系中国著名演员,一直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现爱美尔门诊部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张**照片用于商业性广告宣传,其行为明显严重侵犯了张**的肖像权;加之爱美尔门诊部使用张**照片的位置、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张**的诸多误解,极大地降低了张**的社会评价,亦已经严重侵犯了张**的名誉权。因此,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爱美尔门诊部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爱**诊部送达起诉状后,爱**诊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1.爱**诊部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化民营路78号永城大厦113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爱**诊部住所地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侵权网站ICP备案也是在福建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张**身份证号可知,此身份证号码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张**是否已转为京籍户口或是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不明,虽然张**诉状上提供了其在北京居住地址,但居住地不等于住所地。《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不能认定北京**×室为张**住所地。据此,爱**诊部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张如意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爱**门诊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爱**门诊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爱美尔门诊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张**身份证号码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已经转为京籍,也没有直接证据(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张**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北京**×室为张**的住所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爱美尔门诊部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化民营路78号永城大厦113单元,且本案侵权网站ICP备案也是在福建省,因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据此,爱美尔门诊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张如意对爱美尔门诊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系以爱美尔门诊部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爱美尔门诊部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张**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但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筹备组于2015年3月31日开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张**女士……自2010年1月入住我社区至今,地址为:北京**×室,以上为其现在居住地址。张**女士本人系房主”,张**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派出所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的暂住证显示张**来北京市日期为2006年4月,暂住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张**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爱美尔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州**美尔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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