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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悦好**有限公司与刘云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好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78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刘*在一审中起诉称:刘*发现悦好医院在其宣传网站www.sinobab.com文章“油性皮肤祛痘误区”中使用刘*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介绍。刘*系中国著名女演员,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刘*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悦好医院未经刘*的同意,擅自将刘*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悦好医院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刘*的肖像权,降低了刘*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刘*的名誉权。因此,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悦好医院删除使用在www.sinobab.com中刘*的照片以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悦好医院送达起诉状后,悦好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同时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当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网络终端设备所在地即成都市金牛区。故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刘*起诉时的案由为肖像权、名誉权纠纷,在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应当按照当事人起诉时的案由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刘*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悦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悦好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悦好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悦好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对于悦好医院的上诉,刘**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以悦好医院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悦好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刘*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刘*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悦好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四川悦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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