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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东**限公司与金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金巧巧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64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金**在一审中起诉称:金**发现东**医院在宣传网站http://www.fc120.org中使用金**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东**医院未经金**同意,擅自在其网站的栏目项下“女性避孕方法有哪些”文章中擅自使用了金**的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在线咨询”“专家推荐”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金**系内地著名演员,一直以来金**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东**医院未经金**的同意,擅自将金**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东**医院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金**的肖像权,降低了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金**的名誉权。因此,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医院删除使用在http://www.fc120.org中金**的照片以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东**医院送达起诉状后,东**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东**医院住所地是明确的,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是明确的,金巧巧提供的公证书第7页就显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是浙ICP备13028340号-1,显然是浙江省内。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金巧巧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医院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东**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东**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由一致,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金**对于东**医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巧系以东**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向东**医院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东**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金*巧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金*巧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东**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温州东**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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