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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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