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张*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临**医院与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坤如玛丽**限公司与张维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