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淑玲,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我与王**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王**从未把我当家中的一份子,晚上不让点灯,冬季也不让烧热水,不准开电视,使我非常困惑,也没有体会家的一点温暖。王**性格比较暴躁、固执,遇到琐事,不能正常沟通,常常大喊大叫,为了能把日子过好,改善这种状况,我曾多次耐心劝说,希望王**可以心平气和地沟通解决问题,可王**对我的建议置之不理,不仅没有改善,打骂的情况也更加严重了。因双方年龄已经不小,我多次与王**协商,想要个小孩,王**也不同意。总之,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我与王**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同意离婚,平时不让我进家门,因为钱的问题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与王**于2012年11月相识,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28日,二人发生矛盾,自此分居。2015年2月,马**诉至本院,要求与王**离婚。经询,王**表示同意离婚。

马**与王**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王**称有债务10000元,系2013年7月为了结婚向刘**借款;马**对此不予认可。王**另要求马**返还苹果牌手机一部、铂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个、铂金戒指一个及结婚时的份子钱4000元、结婚两年的零花钱每月1200元,并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王**是北京**关新村×号楼×单元×号常住居民。本人无正式工作单位,靠借款买一辆捷达车拉活维持生活。母亲谷**,现年75岁,每月享受无养老保障的300余元,因家庭生活困难,每天还要出去拾破烂补贴家用,并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特此证明。2015年3月26日。”落款处盖有北京市昌**区居民委员会公章。马**同意返还苹果牌手机一部,其他不同意返还,对《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马**向王**返还苹果牌手机一部。王**称其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铂金耳环、项链及戒指价值20000元左右。马**称王**每月收入6000元至7000元,铂金耳环、项链及戒指价值14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现马××起诉要求离婚,王**亦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

王**虽主张有10000元债务,但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马**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王**要求分割该10000元债务不予支持。王**要求马**返还苹果牌手机一部,马**同意返还,且双方已交接完毕,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中规定的“生活困难”,应指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状况。但本案根据王**自述的收入情况,其并未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且本案所涉彩礼价值较低,王**提交的《证明》内容显示其家庭生活困难亦非因给付彩礼导致,综上考虑,本院对王**要求马**返还铂金耳环、项链及戒指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另要求马**返还结婚时的份子钱4000元及结婚两年的零花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马**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告马**返还被告王**苹果牌手机一部(已交接完毕)。

三、驳回被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马**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