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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我与孟**自己相识,于1992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我带有一女朱×2,现年30岁,孟**带有一子孟×2,现年36岁。我与孟**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我很珍惜这次婚姻,任劳任怨的付出自己的一切,虽然孟**的儿子比我的女儿大6岁,但我处处都偏向儿子,虽然女儿有看法,总认为闺女长大后会理解母亲的。近几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孟**越来越自私,脾气越来越大,经常喝酒后用恶语刺痛我的心,双方经常一两个月都不说一句话,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5年4月初分居至今。现我为早日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我与孟**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彩色电视两台、空调两台、冰箱一台、卧室柜一套;3、诉讼费由孟**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不同意离婚,朱**有病,一直在住院,需要人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与孟**原系同事关系,于1992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朱**再婚前生育一女朱**,孟**再婚前生育一子孟×2。朱**与孟**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4月开始分居。2015年6月,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孟**表示与朱**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二人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更应多克制脾气,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因此,现朱**、孟**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朱**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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